2019《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公开征求意见(附全文)

2019《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公开征求意见(附全文)

广州市就《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)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,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17日。市民可以通过信件、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意见建议。联系方式详见通告。

条例全文重点解读:

本条例旨在规范养犬行为和管理,保障市民健康和安全,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。其核心原则为禁限结合、养犬人自律、公众监督和政府监管相结合。

政府职责与部门分工明确:

市、区政府负责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,并保障相关经费和人员配备。市公安机关主管全市养犬行政管理工作,区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的管理。其他部门则根据各自职能履行相关职责,例如: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和危险犬标准制定;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;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防控等。社区、物业等也承担协助管理的责任,例如,协助登记、劝阻违规行为、报告违法行为等。

禁限结合,严格管理区域与一般管理区域划分:

条例将广州市行政辖区划分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。严格管理区(主要为行政街辖区)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,每户限养一只犬,禁止饲养、销售、繁殖危险犬;一般管理区(主要为镇辖区)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,对饲养危险犬有严格规定。农村地区和住宅小区的管理区域划分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。

养犬登记及管理费:

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必须登记,需提供犬只信息、符合条件证明等材料。养犬管理费标准为:第一年500元/只,第二年起每年300元/只。导盲犬、扶助犬以及绝育犬可享受减免政策。公安机关负责登记和管理费征收,并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,实现信息共享和公开。养犬人需按时更新登记信息,并办理注销手续。

犬只免疫及其他规定:

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需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,免疫点需通过电子信息系统登记信息。条例对犬只的圈养、携带外出、活动区域、粪便清理、伤人处理等方面都有具体规定,同时明确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,包括党政机关、医院、学校、幼儿园等公共场所。

违规行为的处罚:

条例对各类违规行为,例如未登记、未免疫、超养、携带危险犬外出、不清理粪便、虐待遗弃犬只等,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,包括警告、罚款、没收犬只、吊销《养犬登记证》等。对违规行为累计达三次的养犬人,五年内将不予办理养犬登记。此外,条例还规定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。

其他重要内容:

条例还涉及到犬只留验场所的设立和管理、流浪犬只的处理、犬只尸体处理、公众监督举报等方面,旨在构建一个完善的养犬管理体系。

本修订草案体现了广州市在平衡养犬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努力,通过更加规范的管理,力求实现人犬和谐共处。 希望市民积极参与意见征集,为完善条例贡献力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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